CFDA用事实回应:电子监管码查出7家药企违规经营 |
CFDA用事实回应:电子监管码查出7家药企违规经营
2016-01-27 蒲公英 整理:了了 来自:蒲公英 昨天,朋友圈除了朦胧照片点击查看要钱外,“民告官”养天和状告CFDA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消息刷屏。 就在大家还是热议,大部分网友点赞叫好之时,CFDA发布了一个通告《关于陕西广联药业有限公司等7家药品经营企业购销非法回收药品的通告(2016年第13号)》,在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飞行检查中,发现陕西广联药业有限公司等7家药品经营企业存在购销非法回收药品或为购销非法回收药品企业违法提供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 不管是巧合,还是有意,CFDA发布了这则通告说明,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在打假方面,以及对异常药品跟踪方面,有着大数据的优势,间接证明了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码的重要性。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历程: 2007年10月1日 我国的特殊药品监控系统正式开通,全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现了电子监管。 2008年10月31日 截止2008年10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对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等重点药品生产、经营情况的实时监控。 2010年5月1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凡生产基本药物品种的中标企业,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 2011年4月1日 对列入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 2012年2月29日 国家药监局印发了《2011~2015年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规划》。其中显示,至2012年2月底,已分三期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疫苗、基本药物全品种纳入电子监管。 2016年 我国实现药品全品种电子监管; 逐步纳入药店和医院等终端环节,实现全程监管;医保卡、疫苗接种卡与药品电子监管码连接,实现“人药互连”。 以下内容转载自:CFDA官网 关于陕西广联药业有限公司等7家药品经营企业购销非法回收药品的通告(2016年第13号) 2016年01月26日 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对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中,发现陕西广联药业有限公司等7家药品经营企业存在购销非法回收药品或为购销非法回收药品企业违法提供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7家企业存在的问题是: (一)陕西广联药业有限公司直接从非法人员手中大量购进不明来源阿卡波糖片,并销往陕西和甘肃等地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电子监管流向数据显示,以上药品之前曾销往天津地区医疗机构,表明这些药品系由非法渠道购入的回收药品。 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在未实际销售商品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24日为陕西广联药业有限公司开具1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额1348.9505万元,为对方销售非法购进的药品提供掩护,致使不明来源药品进入药品流通渠道。 湖北明达药业有限公司在未实际销售药品的情况下,在2015年9月21日—11月3日期间,为陕西广联药业有限公司开具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额118.5825万元,为对方销售非法购进的药品提供掩护,致使不明来源药品进入药品流通渠道。 (二)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利尔欣医药有限公司向兰州新光药业有限公司销售1350盒阿卡波糖片,所留存的增值税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中品名以其他药品名称进行掩盖。电子监管流向数据显示,以上药品之前曾销往天津地区医疗机构,表明该批药品系由非法渠道购入的回收药品。 (三)四川宏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药品分公司直接从非法人员手中购进不明来源的阿卡波糖片、缬沙坦胶囊等药品并销售。电子监管流向数据显示,以上药品之前曾销往成都当地医疗机构,表明这些药品系由非法渠道购入的回收药品。企业接受检查时,采取事先转移票据打印机、禁止登陆计算机系统等方式逃避检查。此外,该企业还存在销售药品不开具发票,在无实际药品购销业务情况下,使用虚开发票及伪造回款收据来冒充购进项目等问题。 (四)四川蓝怡药业有限公司直接从非法渠道购进阿卡波糖片、盐酸贝那普利片并销售。电子监管流向数据显示,以上药品之前曾销往成都本地医疗机构,表明这些药品系由非法渠道购入的回收药品。企业接受检查时,采取临时停业方式,企图逃避检查。此外,该企业还存在设立多套计算机系统供不同业务员自行使用、所销售药品无购销记录和票据等问题。 (五)河北益民医药有限公司直接从保定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人处回收阿卡波糖片,入库后再送往所属零售连锁门店销售,属于从非法渠道购入药品。 二、上述7家企业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规定,湖北、四川、陕西、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分别责令相关企业停止经营,并撤销了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河北省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已经责令河北益民医药有限公司停止药品经营活动。相关涉事药品已被分别扣押或责令企业追回售出的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湖北、四川、陕西、河南、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案件调查结果,对违法企业依法严肃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 三、购销非法回收药品带来药品安全风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必须依法严厉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查获和追回的非法来源药品,要坚决监督销毁;对涉嫌虚开发票的,一律移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检查与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继续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力度,及时向社会通告检查情况和后续查处结果。广大群众发现非法回收药品等问题线索,欢迎向12331电话或网站举报,共同打击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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