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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细则解读

    在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版《食品安全法》中,保健食品的申报将采用注册和备案“双轨制”管理,打破了之前全部采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注册的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迎来宽进、巧管、共治、重罚的新机遇。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方式,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比如《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的概念。明确规定目录外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管理;目录内的国产保健食品和所有营养素补充剂实行备案管理。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就意味着,保健食品“注册审批制度”向简化的“备案制度”转变。明确了保健食品的申报将采用注册和备案“双轨制”管理,打破了之前全部采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注册的管理办法;新法规向我国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释放了一个好的信号,即:保健品迎来宽进、巧管、共治、重罚新机遇。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除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方式,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外,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注册审评周期、注册收费等也进行了更改。主要要求如下:
   1.申请人:(1)申请注册国产保健食品的,应当是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不能作为申请人申报保健食品。(2)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发的保健食品,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取消了以往的联合申报。(3)进口保健食品或国产保健食品在境内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再要求其生产资质。进口保健食品在境外转让的,境外受让人应当是符合当地相应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2.注册审评:(1)保健食品技术审评时间由原来的80个工作日改为60个工作日,缩短了20个工作日。(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将注册 申请材料和样品一并送达保健食品技术审评机构。取消了试验现场核查。(3)保健食品的抽样调整为动态抽样。
   3.注册收费: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注册费用。保健食品产品注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比注册制,备案制的规定相对简单。主要明确了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人应当具有生产企业资质;备案进口保健食品的,应当是上市产品的合法持有人。办理保健食品备案,备案人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备案。备案制无需技术审批环节,文件要求也有所精简。
备案制度的确立被认为是本次保健食品管理制度改革最大亮点。与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版)相比,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对于产品的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提高了注册申请人的门槛,缩短了审评时限。法规实施后,产品的技术要求水平会提高,市场竞争更充分,产品品类越来越多,这对于行业和消费者来说都是好事!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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